【考点】A1:我国的国家性质;B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G:我国的国家主权;S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分析】本题要求结合材料,说明为什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以及这一解释的重要意义。共两小问。
第一小问要求说明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的原因,此为原因类试题,抓住设问中的行为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从其职权来分析说明: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职能。
第二小问要求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的意义,为意义类试题。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是对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尊重,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其次,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是在立法层面上坚持依法治国的体现。最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新当选议员的宣誓仪式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引起宣誓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该重新安排宣誓的争议,并由此影响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港独”分子企图分裂国家,蔑视宪法和法律,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是维护我国国家统一的体现。
【解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意义: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根本利益,遏制“港独”;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尊严;维护“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法治秩序。
【点评】本题共两小问。
第一小问为原因类试题,解答原因类试题一般做到“两审读,一发散,一结合”。所谓“两审读”,第一是审读主干材料,依据主干材料抽取主体信息和主旨信息;第二是审读设问,通过设问明确指示的指向范围,或者主体指向。“一发散”就是依据设问或者主干信息,明确问题核心,以问题核心为中心,发散相关有效知识点。“一结合”,结合发散指向与设问核心,正确作答。
第二小问为意义类试题,解答本题的关键是抓住材料中的有效信息和设问要求,需要学生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很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吃透教材的基本观点和具有调动和运用知识以及分析和阐述观点的能力,综合性较强,能力要求较高,有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