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某地人民法院依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2016 高考政治第 16 题答案解析

2016_江苏卷

2016 江苏 第 16 题 单选题 区分题
2016_江苏卷

16.(2分)某地人民法院依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渠道,尝试“1+4”(1 名法官和4 名人民陪审员)的大陪审模式,主审法官负责法律适用的裁判,人民陪审员行使事实认定主导权。该项改革(  )①有利于扩大地方法院的管辖权②体现了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③有利于人民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

④表明了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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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题是政治常识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监督权、我国的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性质,具体如下:

①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全、检举权等。

②我国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解答】上述改革并没有扩大法院的管辖权,选项①观点错误,不选;

某地人民法院探索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渠道,可见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因此选项②符合题意,应选;
“主审法官负责法律适用的裁判,人民陪审员行使事实认定主导权”说明司法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选项③符合题意,应选;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因此选项④观点错误,不选;故选:C。

【点评】本题重点在于考查法院与检察院的性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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