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分)材料
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
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粱,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废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 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 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余条。唐朝官修支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
(1)根据材料,概括隋代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井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隋代《开皇律》制定的意义。
参考答案
(1) 改变了北周的严刑峻法,减轻刑罚;对之前的法律兼收并蓄,择善而从;法律条文简要而不繁琐。; (2) 总结和发展了前代立法经验;提高了法律的文明程度;为隋朝发展和强盛提供了保障;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